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现象屡见不鲜,如同潜藏的“定时炸弹”,极易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工程款拖欠等一系列纠纷,严重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某水泥有限公司就“某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开展公开招标,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后,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将项目整体交由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袁某实际施工。项目竣工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85.47万元。袁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A公司却以“双方无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受理了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件。

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支付袁某工程款85.47万元及利息,发包方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在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面临诸多困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也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仅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多层转包与分包情形下的权利主张困境分析:
1.多层合同关系梳理:工程多层转包、分包情形中,至少存在三个合同,即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总承包人转包或非法分包后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实际施工人与其前手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复杂的合同关系,使得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变得错综复杂。
2.司法实践观点分歧支持适用观点:法律虽未规定承包人需对转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看,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时,通常不应认定承包人与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观点认为可类推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不支持适用观点: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中,司法解释未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向非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向该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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